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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地税部门于11月29日发布个人转让二手房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将主要采取“按增值额计算”、“核定办法征收”两种征收方法;对征收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居住未满五年非普通住宅、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屋被列为土地增值税征收之列。
“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土地增值税“细则”将使二手房市场出现以下三点现象:
现象之一:核定征税方式将成为土地增值税缴纳的主要方式
此次细则明确扣除项目金额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这将使按增值额计算土地增税方法缴纳额度进一步加大,核定征税方法的优势更为明显。例如董先生于2003年4月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面积为150平米,总价100万元,2006年12月以140万元的总价出售。由于该套房屋属于非普通住宅,且未满5年,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计算董先生需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第一种方式:按核定方式来缴纳,税率为1%,即140×1%=1.4万元。
第二种方式: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能够提供原购房发票,那么可扣除的法定项目金额包括:①原值100万元;②加计金额(住满3年):100×5%×3=15万元;③转让房产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包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0×5.5%=7.7万,印花税:140×0.05%=0.07万;税金共为7.77万元;④取得房产时缴纳的契税:100×1.5%=1.5万元
增值额为:140—100—15—7.77—1.5=15.73万元,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15.73/124.27﹤50%,因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30% 由于产权证下发时间已满三年,但未满5年,可减半征收。因此董先生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5.73×30%×50%=2.3595万元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核定方式比按增值额计算方式少缴纳9595元。因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个人所得税被排除在增值额之外,使得增值额进一步加大,会导致核定征税方式的交易成本更小。
现象之二:非普通住宅市场“区域差异化”明显
居住未满五年非普通住宅被明确列为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之列,将影响非普通住宅市场走向“差异化”,这主要指:供需矛盾较小的地区需求会有一定抑制,导致区域成交量短期内出现下降,二手房价格出现一定下降。例如,房山、昌平、通州等郊区大户型二手房的供需比集中在1:4——1:5,面临增加的土地增值税,面对卖方转嫁税费的局面购买需求会出现下降;而供需矛盾较大的区域,土地增值税将很难影响区域二手房成交量的走势。例如西二环、东直门等区域的小户型高档公寓供需比集中在1:6—1:8左右,一房难求的局面将使增值税易于转嫁给买方,从而造成区域二手房价格出现一定涨幅。
现象之三:将打压二手商铺市场
细则中表明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屋属于征税范围,也就是说未满五年的二手商铺被列为征税之列。据“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了解,在细则以前,只有通州区对二手商铺征收土地增值税,而细则后商铺交易明确被划为需“一窗式”征收土地增值税之列。“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土地增值税的“一窗式”征收致使二手商铺交易成本增加,将会打压处于起步阶段二手商铺市场,但另一方面供需的转移也会也有利商铺租赁市场的活跃。
最后,“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增值税细则所涉及的征收范围并不大,并且非普通住宅市场并不是二手房市场成交主流(不足二手房成交量两成),因此对整体二手房市场影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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