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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二手房强征个税
发布时间:2006-7-27 8:21:17 责任编辑: kunfun.com [ 到论坛发表看法 ]

传闻已久的个税强制征收这次要动真格,卖房人不能再抱侥幸心里。焦点房地产网今日获悉,国税总局已经发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将个税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也要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文件要求,个税征收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合理费用更加明确 装修费、按揭利息可扣除

  按156号文件,个税按“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20%征收。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而此次108号文中,对于“合理费用”与之前的文件相比有了更明确的界定,并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合理费用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其中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需要卖房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但卖房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若出售的是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此外,卖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 个税按住房转让收入1%-3%征收

  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地税部门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原个税优惠政策不变

  原个税优惠政策依然不变。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税局强调,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个税保证金专户和纳税人档案 确保保证金退还

  按照上述优惠政策,纳税人须先缴纳个税再获得退还的保证金,因此国税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做好个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

  文件要求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来源:焦点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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