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屡试未果的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政策,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
然而,统计数字显示,57.5%的公众认为二手房征收个税无法抑制房价上涨,40%公众认为征收个税不能抑制炒房,50%以上受访者无法出示房产原值证明。
同时,各种规避个税的做法却已开始在市场上流传。“从现行政策看,二手房个税政策仍有不少漏洞,未来个税会对房价助涨还是助跌,目前不得而知。”不少业内人士表示。 合理费用更加明确装修费、按揭利息可扣除 按156号文件,个税按“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20%征收。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而此次发布的108号文中,对于“合理费用”与之前的文件相比有了更明确的界定,并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合理费用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其中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需要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但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若出售的是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此外,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个税按住房转让收入1%-3%征收 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地税部门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按照上述优惠政策,纳税人须先缴纳个税再获得退还的保证金,因此国税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做好个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
文件要求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