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2003年10月,物业税第一次作为专有名词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2005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又一次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物业税。”今年的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举行的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物业税空转试点继续扩大,积极稳妥进行物业税出台前准备工作。一路走来,物业税的开征成为理论界、实业界、普通百姓重点关注的内容。物业税的出台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业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次我们将对这些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何为“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不动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由此,“物业税”一词进入百姓视线。
中国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基本原则是,科学预测现行房地产税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费总体规模,使物业税的总体规模与之保持基本相当。或者按租金收入或者按房产原价的一定比例征收。各地还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实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从物业税的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涉及到两种不同的城市管理方式:一种是城市土地采用批租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政府必然希望土地能够卖出较好的初始价钱,以便于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另外一种形式是,土地的供应和交易基本上没有限制,但是土地的使用要定期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征收财产税,这会使土地初始价格比较低,但每年都要承担一定的物业税。
过去,房地产只在交易环节征收税费,而在保有环节则没有征收任何税种。但以物业税为代表的保有环节税种的出台却是历史的必然——一通过房地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实现节约土地资源;二可适应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需要。而物业税之所以迟迟未开征,主要在于物业税制度设计的难度太大,不仅必须先解决税率、税基、征收对象等问题,同时也必须处理原有的政策遗留的问题。
政府有责任通过调节税的方式来控制贫富差距,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公平,这是物业税以及其他调节税制定的基础。
【来源:kunfu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