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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房屋成本、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以控制地产行业的暴利——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朱列玉代表提出的三条建议,近日被省建设厅一一“否决”。该厅在答复中表示,对商品住房成本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南方都市报》)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和分歧,主要不在于该不该公开和是否具有可行性上,而在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到底站在什么立场上,如何看待目前的房市暴利和公众购房压力。如果只是站在房地产开发商的立场上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话,那么就必然得出公开房屋成本价侵犯商业秘密和违背市场规律的结论。商业秘密变成了行政不作为的挡箭牌,也成为房地产企业赚取超额利润的保护伞。结果只能是政府部门放弃监管,任由房价暴涨和房地产企业赚取暴利。
事实上,企业商业秘密和公众知情权是一对矛盾,我们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同时也必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找到最恰当的临界点,确实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这不仅考验政府的民本意识,而且也考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
在中国当前的房地产领域,一味强调企业的商业秘密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一方面是国家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涉及国计民生,而且在这个领域还没有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许多房地产企业还享受着国家优惠政策,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因此,决不能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时就大讲特讲市场规律,而在争取土地资源时就大讲特讲公共利益和满足群众住房需要。
不能否认商业住房成本公开不当可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但也不能把所有形式的房价公开都列入侵犯商业秘密范畴。显然,如果将房产企业的每一个楼盘的实际成本都公之于众的话,是有侵犯商业秘密之嫌的。但公众和人大代表所要求的决非这种公布方式,他们要求的是公开同类楼盘的社会平均成本,这个平均成本既可以给公众购房以指导和参考,也不会侵犯某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当然,难度是有的,但是完全可以做到。
【来源:市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