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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磊: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律师,注册会计师,奔驰基金访问学者(德国波恩大学)。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宏观计量学。
□ 孙 磊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房地产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房地产投资高速增长,房价持续上扬,房地产市场风险也逐渐累积。自200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这一轮宏观调控开始启动,以国六条、国八条等为首的大量调控性措施陆续出台,对信贷、土地、税收、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然而三年多来,宏观调控的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今年以来,为遏制房价过快增长,国务院多个部委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密集出台,力度不可谓不大,措施不可谓不全。但对房价的调控效果却差强人意,最新数据表明,今年一季度,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 涨幅比上季度高0.3个百分点。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的分析,寻求房价上涨背后的基础性动因。
一个质疑:中国房地产市场供给不足?
在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中,价格的上升表明供给量小于需求量,因而价格的上升降低需求量并增加供给量,从而实现市场的均衡。因而,对房地产市场中供给的不足常常是一个基础性判断。但是,房地产市场供给真的不足吗?
由于我国的土地制度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点,房地产开发主要集中在城镇之中。农村居民住房通常以自建为主,一般不进入市场流通,且农村自有住房比例接近100%。因此我们主要从城镇的房地产开发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
随着住房市场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房市场的扩大,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之一,房屋竣工面积和房屋施工面积均保持了高速增长。在短短的七年间,房屋竣工面积从1998年的1.75亿平方米增长到了2005年的5.34亿平方米,足足翻了三倍;与此同步的房屋施工面积,从5.08亿平方米增长到2005年的16.60亿平方米,也超过了三倍。从建筑业总产值的年均增长率来看,各年增长率均在GDP的增长率之上,尤其是1999年来房价快速上升的这几年,更是远远超过GDP的增长率。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施工面积的快速增长,房地产可销售住房数量和规模的迅速扩张,都表明房地产市场供给能力迅速增长。
而从房地产开发的投资额来看,房地产开发投资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部分,自1998年的3614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15760亿元,达到了七年前的四倍多,年均增长速度30%以上,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这表明,建筑业的投入和预期未来的产出也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这表明,房地产开发业无论是现实供应量还是预期供应量都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与同期城镇人口增长及相应住房需求相比,即使考虑到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因素,房地产市场的供给也应该是充足的。2002年以来房价的迅速攀升的原因,应该不是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原因。要分析房价上涨与调控政策的失灵,必须跳出房地产开发市场这一新增住房市场,分析房价的决定机制和我国房地产发展的特殊机理,也才能为进一步的宏观调控找准关键。
房地产存量市场与增量市场:一个结构分析框架
大量房地产市场的研究往往以房地产增量市场(即房地产开发市场)取代了房地产市场,而忽视了作为总体的房地产市场的独特性。与其他消费品不同,房地产作为一种耐用品,还可以发挥投资品的作用。住房对于家庭既是一大笔消费,也意味着一项重要的财富。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和生活质量提升的要求,居民对住房拥有、改善和更换的需求凸显。另一方面,市场上也存在卖出住房来获得资金的市场交易。因此在交易市场上,房地产市场具有与一般消费品市场所不同的特点。一般消费品市场属于消耗性产品,市场中以增量市场交易为主,而以存量交易为辅(这一点即使在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也是如此)。而房地产市场则有所不同,房地产的增量市场仅是市场交易的一部分,更大部分是在房地产的存量市场中完成的。也就是说,统一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即房地产商通过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主要为新房的交易;而另一部分则是居民自有的商品房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实现房屋的流通和置换的市场。房地产增量市场和存量市场之间不是脱节、各自独立的市场,而是相互关联,具有密切的关系。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上,既有增量市场中新建商品房的购买,也有通过存量市场的买卖,还有在两个市场中同时完成的,例如,住户在存量市场卖出自有住房并在增量市场上买进新的商品房。
因此,对由房地产增量市场和存量市场构成的房地产总量市场的分析,可以避免增量市场分析的片面,而关于增量市场和存量市场作用关系的分析,也是对房价决定机制的正确理解的关键。
第一,房地产增量市场是个寡头垄断市场。房地产的开发市场中,土地是其中最重要的投入要素,对房地产开发具有基础性的主导作用。土地的供给受国家的土地制度和统一规划的影响。国家作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但在土地出让方面拥有垄断权,而且将城市国土与住房建设的规划、土地开发进度的控制等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从而影响这些要素的供给。同时,房与地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房地产开发的区域性,决定了房地产开发商在增量市场中的垄断性地位:购买者虽然可以选择购买其他房地产商的住房,但是受地理位置、户型条件等限制,使得购买者往往缺乏普通商品市场上存在的大量替代品。房地产商和购买者在市场中的这种不平等地位,使得购买者处于劣势地位,缺乏价格的谈判能力,价格机制出现失灵。
第二,房地产存量市场是个垄断竞争市场。与增量市场有所不同,存量市场中的房主和购买者都是大量而分散的,因而存量市场中竞争性更强一些,属于经济学理论中的垄断竞争市场。在这样的市场类型中有许多产品提供者,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住房商品。垄断竞争市场的竞争程度较大,垄断程度较小,因而市场价格机制基本上还是有效的。
第三,房地产增量市场与存量市场间存在平衡。在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的需求在购买新房和购买旧房之间,存在着一种替代关系:当新房价格较高时,购房者将转向购买旧房;当新房价格较低时,则有相应的购房者从存量市场,转向增量市场即购买新房。因此,尽管房地产增量市场是一个垄断性市场,开发商在价格决定中并不能任意定价,要受到房地产存量市场中竞争力量和市场价格机制的制约。房地产增量市场与存量市场之间的这种替代机制和价格平衡机制,使得房地产增量市场的能够实现一种较为有效的状态,避免价格长久偏离市场有效价格。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