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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4年未刷新房价数据 邯郸8名拆迁户状告政府不作为
发布时间:2007-5-9 9:16:08 责任编辑:小米 kunfun.com [ 到论坛发表看法 ]

 

 拆迁现场的民房

    邯郸县村民李跃安房子要被拆迁,开发商给出的补偿价格,却是按照4年前的标准定的,因为县政府在2003年后就没有刷新过房地产市场价格数据。李跃安等8家被拆迁户为此状告邯郸县政府和邯郸市政府,要求被告人公布新数据。日前,当地法院已受理这起案件。

    5月8日,记者见到了村民们的起诉状和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李跃安告诉记者:“我们8户都是邯郸县东柳林村村民,在邯郸市人民路北有自己的房屋,邯郸县建设局通过公告告诉我们:这些房子被列入‘邯县拆许字(2005)第1号’文件拆迁范围,拆迁人是邯郸市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是,给出的价格跟实际差距太大,我们不能接受。”

    因为没有与开发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李跃安他们拒绝拆迁。去年年底,邯郸县建设局主持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代表李跃安提出理由,但意见没有被接受。

    去年11月25日和12月7日,邯郸市力天房地产评估机构向李跃安等村民送达了一份《估价结果》,他们的房子区位基准价被提高到1000元/平方米,此前,由拆迁人制定的实施细则中,他们的房价仅为850元/平方米。评估人员告诉李跃安等村民,估价的依据是“邯建字(2003)3号”文件,他们那里是三类地段,1000元/平方米已是最高价格。

    李跃安等村民强烈抗议,因为在2003年,邯郸市的东部价格最多处于房价中游,而三四年后,东部的房价已经大幅上涨。他们认为,自己所处地段已经成为商品房开发黄金地段。随后,他们又以购房者的名义到创鑫阳光城销售部去问价,销售人员答复说:“每平方米市场价在3400元至3900元。”    

    价格差距怎么会这么大?李跃安等人经追究原因发现,问题就出在“邯建字(2003)3号”文件上,2003年后,邯郸县政府等未能随着市场的变化公布最新房价数据,这一点已在邯郸市建设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体现。

    在律师的帮助下,村民们翻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发现上面明确规定,政府应该每年定期公布房产市场价格,作为拆迁估价的重要参考。他们还找到建设部副部长刘志海在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上的一段讲话:“有的政府不依法公布数据,导致对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背离市场价格等。”


    状告政府的胆量由此而来。在诉讼请求中,村民们要求邯郸县人民政府履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具体为2004年、2005年、2006年,原告所处被告辖区位置)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之法定职责,以备房屋拆迁评估时参照使用,并承担村民们的诉讼费用。

    因所拆迁房屋地处主城区,原“邯建(2003)3号”文件是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制定,村民们认为邯郸市、邯郸县人民政府都有法定职责,4月28日,8户村民又申请追加邯郸市人民政府为被告。

    记者另外了解到,邯郸县建设局的拆迁裁决在今年1月份送达,4月30日又向邯郸县法院申请执行,邯郸县法院在当日向李跃安送达执行行政裁定书。对此,李跃安表示,近期会对这个执行裁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不予执行申请。

    ◎相关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选摘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业界声音

    拆迁房补偿价格争议,根在评估

    张智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在看了这一案例后,首先感到的不是谁对谁错,而是问题的核心到底是什么。我认为,核心应该是将被拆迁的房屋到底价值几何,这个价值到底是市场价值还是“文件价值”(用政府文件来代替真实价值),即是由市场说了算,还是由政府文件说了算。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确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上述规定,结论就是房屋价格是市场价格,于是问题就转化为该房屋市场价值怎么确定的问题。李跃安等村民到开发商销售部询问销售价格的做法,其实就是最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应按照真实房屋市场价值评估,而不是仅仅按照文件价值评估。

    如果李跃安认为房屋评估价值偏离市场价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他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另行委托评估。如双方对原评估结果和新的评估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还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通过以上分析,事情应该很明确了:房屋价格不是由文件决定,而是由市场(通过评估之手)表达出来。如果有争议了,由估价专家最终认定。

    上述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方式加以解决。当然,如果政府及时更新数据,也会对房地产估价带来更快、更高、更便捷的参考效力,但绝不是决定价格的标尺。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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