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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这是开发商个人权力欲望的表现,更是对业主感情的一种伤害
昨日,河南商报6月4日A09版以《开发商老总“姓名”咋标俺家楼上》为题,报道该小区住宅楼上标着开发商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总卢天明名字的拼音简写“LTM”。报道刊发后,不少读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市民声音]
“住这里没有踏实感”
昨日下午,一位长期给各大网站撰写评论的郑州市民吴先生给记者发来了评论,他说,作为普通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最看重的就是房子的产权问题,有形的产权就是房产证等,而无形的产权就是这个房子究竟能否给自己一种私有的踏实感觉。
帝湖花园的这一做法,很容易让人产生不平等的心理感觉,在物业和业主之间,原本隐性的地位和身份差距一下子凸显在外了。
[网友评说]
开发商已构成侵权
报道刊发后,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二十几家大型门户网站进行了转载,不少网友留言发表意见。
焦点网友:这个问题涉及物权法。在物权法中,外墙在购房者办理合法手续后,其所有权已由开发商变为业主。
作为业主的地盘,不管是老总头像,还是广告,都必须经业主同意,方可使用,否则开发商就构成侵权。
[专家观点]
“这是商家个人权力欲望的体现”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先生对此事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小区业主购买房产,购买以后房产就从公共领域进入了私人领域。如果你在一个私人物品上标记了太多自己烙印的话,对业主的感情是一种伤害。
开发商把自己的名字简写放在了业主房子外体上,在某种程度上是个人权力欲望的表现。
房子和其他商品比较起来,购买者的独立占有欲望程度更高,“家”不希望他人在这里表达他们的个人化的东西。即使表达的是一个群体的概念,因为“家”的私人色彩浓,也往往比其他商品反应更强烈。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