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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龙门居业主委员会向本报投诉:开发商不顾法院已将车库判归业主,近日补办了“销售许可证”,并悄悄地给一名业主办理了“车库产权证”。发放许可证的南京市房产局表示,开发商只需提供一套齐全的申报资料,即可取得销售许可证。至于开发商“重复销售”的行为,房产局表示“不予审查”,“目前也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来审查”。昨天下午,龙门居业主委员会委托律师,准备起诉房产局,要求撤回“销售许可证”。
业主:共用车库变成“专用车库”
“南京市房产局不顾法院判决,给开发商亮绿灯,颁发销售许可证。”龙门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业主周某曾将车位租给小区外住户,惹得其他业主意见很大:车位应尽量满足小区业主。“现在车库是我自己的了。”上周六,周某拿出一张“车库产权证”以证明是“专用车库”。此举令其他业主大跌眼镜:车库是共用的,周某怎么办得到“产权证”?周某又拿出一张“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开发商办了销售许可证,我是凭它才办到产权证的。”更让人惊讶的是,“销售许可证”发证日期是4月24日,距离“龙门居”拿到“车库归业主所有”判决书只不过一个月。此事激怒了业主,昨天,业主委员会找到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海军,委托他准备起诉房产局。
房产局:发放许可证“程序合法”被过滤广告
“从程序上来说,没有违法”,商品房市场管理科负责人方某说。根据建设部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商只需提供一套齐全的“申报资料”,即可取得“销售许可证”。这些资料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资金证明、施工禁毒说明、预售方案及平面图等等。
这些资料虽然不包括对开发商“是否已卖出车库”的审查,可是开发商已实际将车位卖给了业主,房产局为何还许可“重复销售”?对此,方某斩钉截铁地说,“哪怕开发商卖给人家10次,我们也要给他发销售许可证”。方某解释说,开发商如何跟业主约定、卖过几次车库“是开发商的事”,房产局无权审查,只管好“分内”的事。政策法规科的负责人孙某也明确地说,“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管理部门来审查这个事”。
律师:房产局应服从法院判决
业主刘某曾于4月11日将“车库归业主所有”的判决书送交房产局,当时一名分管局长说“对法院判决有不同理解”。据说该局长当时用“衣服和缝纫机”打比方:你买了一件衣服,难道厂家的缝纫机也是你的吗?刘某当场反驳说,两者应是“衣服和扣子”:我买了一件衣服,难道回家再自己买扣子吗?双方不欢而散,13天后,房产局给开发商亮了“绿灯”。
南京市商品房市场管理科负责人方某告诉记者,根据2004年房产、物价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意见》, 15%的停车位归业主共有,85%的停车位为开发商可销售的“专用车位”。但是,律师仇海军认为房产局“曲解了《意见》”:15%的规定是为避免开发商 “拒绝提供停车位”而做的“强迫性规定”;当开发商“承诺提供停车位”时,就应以“承诺”为准。当初法院判决也正是以“开发商承诺为准”的,“房产局应当服从法院的判决”。
漏洞:“确权”部门不“确权”
“确权”是方某在接受采访中用得最频繁的一个词,通俗的解释就是“确认房产究竟归谁(权属)”。方某说,房产局是唯一的“确权”部门,即使是物价局的“房价批文”也不能证明车库归业主所有。同理,房产局在拥有“确权”职能的前提下,是唯一发放销售许可证、发放产权证的部门。
但偏偏就是这唯一的“确权”部门,在多家开发商来申请“销售许可证”时竟大开绿灯,从不审查车库真正的“权属”。律师仇海军告诉记者,即使房产局“程序合法”,也导致开发商销售了本属于业主的车位,从而侵害了“第三人利益”即业主的合法利益。他将先向房产局提出“异议”。一旦被房产局驳回,他将正式对房产局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