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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保证低收入者有房可住 经适房将控制在60㎡
发布时间:2007-8-14 9:46:39 责任编辑: kunfun.com [ 到论坛发表看法 ]

 
    日前,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完善城市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经适房)制度,提出了宏观指导意见和具体计划安排。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针对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最令人鼓舞的文件,如果《意见》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则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状况,将得到有效改进。


  通观《意见》,其最核心的指导原则,就是明确了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问题上的责任。无论廉租房制度或经适房制度,其建设规划、资金来源、土地供应、资格审核等各种资源配置、市场调节,都全部由政府提供和控制。舆论不断呼吁政府对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方面承担主要责任,终于在这份《意见》中得以明确。

  这样的明确,既是政府责任的归位,也是改变目前房地产市场乱象的措施之一。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与住房供应市场化相伴生和相互补偿的,必然是政府对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责任的承担。保证“居者有其屋”,是民主政府必须承担的道义责任。而与此同时,在目前住房市场价格一路飙涨,而政府调控屡不见效的情况下,如果由政府主导提供的廉租房、经适房,能够满足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则住房市场的供需矛盾将有望得到部分缓解,不断推高房价疯涨的动力被部分释放,房价或许有望走出越调控越涨价的怪圈。

  当然与以往的各种政策一样,仅靠一份《意见》,并不足以实现让低收入家庭都有房可住的目标,需要大量细致甚至艰难的工作。比较让人有信心的是,《意见》并非一份泛泛而议的文书,保证目标落实的各个环节,《意见》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

  保证低收入家庭都能住进廉租房、经适房,需要两个相互关联的条件,一是必须有足够的廉租房、经适房房源供应,二是这些房源必须能够有效、准确地落实到低收入家庭头上。而以往恰恰在这两个方面都不尽人意,才造成一方面低收入家庭日夜排队、苦求一“号”而不得,另一方面却有大量经适房进入二级市场流通牟利的怪象。据统计,由于地方政府对自身责任认识不清,和开发商对低利润经适房的冷漠,我国经适房开发投资占房地产开发总投资的比例,竟然一路下跌,由2004年的4.6%下降到2005年的3.6%,2006年一季度进一步下降到2.2%。供不应求,已经成为经适房市场永远的主题。而另一方面,北京某著名经适房小区内,一则面积达230平方米的“经适房”转让告示上,竟标明随装修附赠“6台电视,7个空调”!如此错位,低收入家庭住不进经适房也就成为必然。

  针对以往教训,此次《意见》明确规定廉租房、经适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明确廉租房、经适房建设资金来源,从土地、资金两个方面予以保障,以增加廉租房、经适房的供应;同时一方面严格规定廉租房、经适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公示制度,利用公开、监督的力量,防止某些有权者利用经适房牟利,而且明确规定各地廉租房每套面积50平方米以内,经适房每套60平方米左右,在保证低廉和基本适用的前提下,减少其投资价值,从根本上减弱那些有权、有钱者的垂涎,以减少廉租房、经适房的流转率,使其尽可能地“沉淀”在真正需要它们的低收入者手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有中央政府的详尽安排,但鉴于以往的经验,在土地收益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重要乃至主要来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廉租房、经适房的建设,未必有足够的热情和动力。而如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形成合力,则《意见》的落实和百姓的住房便有希望,反之如果再次出现在以往房价调控过程中出现过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博弈的情况,则《意见》的落实便会再次遇到阻力。因此,如何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其积极落实《意见》要求的土地、资金、规划等方面的保障,是低收入家庭能否住进廉租房、经适房最关键的因素。 
 
国务院发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公布,经适房将控制在60m2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今后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这是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要求。

    满5年转让政府可优先回购

    经适房每年都要安排建设

    《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福利分房者不得再购经适房

    《意见》提出,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适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适房。已经购买了经适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适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购房不足5年不得上市交易

    《意见》要求,严格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指出经适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适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单位不得新征土地集资建房

    《意见》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适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适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建筑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

    本市经适房“70m2”规定不会大变

    住房保障办法本月公布

    根据国务院的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而此前北京住房保障办法中规定的套型标准是平均70平方米以下。对此,市建委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国务院要求的60平方米左右和北京实际要求的70平方米以下实际上差距并不大,况且意见指出,各地制定套型面积时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因此,这方面北京不会有大变化。

    根据国务院意见要求,各地应在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市建委负责人表示,目前,本市的住房保障性政策已经制定完成,正在等待市政府的最终审批,本月就能对外公布。此外,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的住房保障性办法将会根据国务院最新出台的意见对其中的细则如回购等问题进行研究,最终如何修改将由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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