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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日 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挑战开发商
发布时间:2008-3-14 9:17:59 责任编辑: kunfun.com [ 到论坛发表看法 ]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这一天,消费者都会非常关注一个共同的话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几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商品住宅已经越来越多的进入到人们的消费领域当中。消费越多,随之暴露出来的与房地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当您在购房中碰到这些问题,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开发商延期交房

  开发商延期交房这个问题,在购房中非常的普遍。一般是因为证件不齐全,到了交房的日期不能交房。当然有的是因为其他原因延误了工期所导致。一般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交房的时间不要拖得过长,购房者对于违约金不会去计较,开发商也不会主动提出。

  但是事实上,购房者是完全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如果遇到这种延期交房的情况,消费者首先可以在购房合同中看看合同中关于交房条件一项,开发商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如写明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合格证之后才能交房,那么开发商没有取得这些证件之前就交房的行为就不合理,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延期78天交房的时间计算赔偿金额;其次如果办理按揭,银行就会将贷款打入开发商帐户,这部分房款视为已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房屋总价值的3%进行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所购房屋出现面积误差

  有些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发现交房时实测房屋面积与合同上的面积出现了误差,多出了几平米。开发商要求购房者按照实际面积多退少补。

  其实这个时候我们完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但是如果当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相互约定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那么购房者就需要按约定执行支付超出面积的房款。这个时候购房者原本应该享受到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所以购房者应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面积误差这块多留一个心。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交房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条件”并不是非常清楚。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办理了入住手续,之后发现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

  但是由于业主收房时没有验房,结果会是的您丧失掉了《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大部分权利,最后只是剩下开发商的保修义务。但是这个时候,业主往往会为此跟开发商发生纠纷,使得原本高高兴兴的一件事,弄到最后烦恼一大堆。同时也不能进行及时的维权活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所以购房者在交房的时候一定要重视验房这一环节,这个不仅是履行必要的义务,同时也是购房者的权利。如果通过验房发现了质量问题,可以及时向开发商索赔,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可以省去不少麻烦。

  随着现在精装修商品住宅越来越多的出现,我们也得提醒一下各位购房者,在购买精装修房屋的时候,不要只顾着去看样板间了,因为样板间一般是把最好的东西整合在一起展示在人们眼前,样板间并不能代表你所购买的住房。所以您还是得多看看自己所要购买的户型的图纸。交房时如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与图纸户型不符,可以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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