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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日:坚守耕地红线 节约集约用地(图)
发布时间:2008-6-24 15:06:29 责任编辑: kunfun.com [ 到论坛发表看法 ]


  在第18个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严格保护耕地,节约土地”的要求,静海国土资源分局积极行动,围绕国土资源部确定第18个全国土地日“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的宣传主题,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大张旗鼓地营造浓郁的宣传氛围。为提高保护耕地意识,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行为,杜绝各种违法占地现象的发生。近日,就实施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静海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刘庆奎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刘庆奎: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07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那么,对哪些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刘庆奎:(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有哪些违规行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刘庆奎:(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记者:《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六条包括哪些内容?

  刘庆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记者: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哪些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刘庆奎:(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记者: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什么处分?

  刘庆奎: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记者:《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四条包括哪些内容?

  刘庆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记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是指哪些?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什么处分?

  刘庆奎:(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从重处分或从轻处分?

  刘庆奎:(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处分。(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下发。《通知》包含着国务院领导的殷切期盼,见证了中央十几个部门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努力,更体现了国土资源部门为了保护土地资源所做的工作。《通知》意味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将成为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长期坚持原则的根本方针。

  节约集约用地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分析了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等基本国情和长远发展目标后作出的重大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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