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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征物业税的目标并非就是“对第二套房课重税”
问:人们有种认识,认为征收物业税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了抑制拥有多套住房,因此应当对第二套房课以重税。这种说法对吗?
答:刚才我们已经说过,物业税的作用之一就是要抑制过度占有资源,保护必要消费。但我个人看法,这个“过度占有”,不是按第几套房来区分的。一个富人只占有一套房,但是这套房非常大,而且地处风景名胜区,价值不匪,这套房子也得适用较高税率。在前几年“房改”中,一些中央机关的干部按级别应享受一定的住房面积,但当时单套面积的没有那么大的,很多人配住的就是“2+1”或者“2+2”。就是80年代盖的居民楼中一套“两居”加一套“一居”;或者一套“两居”加另一套“两居”。
但这个“2+1”或者“2+2”的建筑面积一共才只有70-90余平方米。这个“第二套”恐怕就不该课以重税。因为不论按干部住房标准还是从自住性住房的必要标准看,他们的居住总面积并未“超标”。原则说,物业税应按个人持有的资产价值征税,而且是按现值征税,不是按“第几套”征税。
问:如果拥有超过自住范围以外的房产,租出去牟利,物业税是否会对此加以限制呢?
答:可以肯定地说,应当对超出自住范围用于出租牟利的房产征收一定强度的物业税。但这里面也有个区别对待的问题。单位面积价值高的别墅、豪宅,就应当适用较高税率;相反,单位面积价值较低的普通住宅,就应当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还要考虑到租赁市场发育的问题。普通住宅的主要承租人是穷人,是低收入群体。物业税征得高,租赁市场的租价就高,不利于租赁市场的发展。“对第二套房课重税”的想法,出发点可能是抑制富人占有更多资源,促进社会公平。但这种想法失之简单了。
有人买了房子用于出租,才有租赁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租赁市场恰好是和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体和流动人口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市场。不仅如此,租赁市场还是政府住房保障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础。在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中,针对困难群体和特困群体的“贴租”政策,包括实物贴租和货币贴租,都需要有一个足够大的租赁市场存在才能有效实施。美国加州有条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法律,禁止租赁价格在一年内的上涨幅度超过7%。为什么呢?因为租赁市场的需求才是最真实的需求,因为租赁市场是和穷人的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市场,因为租赁价格最直接地影响房产投资回报的预期。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