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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填补了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缝隙”
记者:最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将通过探索发展限价商品房等,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您如何看待目前的限价房?
顾云昌:限价房是去年开始兴起的新事物,目前国务院并没有出台正式文件对此进行界定。有的称为两限房,有的叫限价房,说法不一。在我看来,限价房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商品属性,即“政策性的商品房”。
从某种程度上说,限价房是对过去几年推行的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替代。近年来,我们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发生了变化和调整的。199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调整变化为开始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此,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发生了重要改变,由“中低收入家庭”转变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目前一些大城市推出的限价房,其功能与定位是为了实现与目前经济适用房供应结构的衔接,一定程度上填补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供应“缝隙”。
限价房不应两限,应该多限
记者:广州、北京等大城市均出台了限价房政策,但是各地在限价房的定价、购买群体等方面要求不一。为何会造成这种差异性,如何有效发挥限价房的作用?
顾云昌:各地限价房的限定条件是由各地根据当地住房供求状况与购买人收入等各种因素决定的。
另外,限定条件的制定不仅由需求决定,还与供应能力有关。这种供应能力包括政府的财力与可供应土地的能力。北京近几年的土地供应十分紧张,其供应弹性很小。因此,限价房限制条件的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各城市的购买需求与供应能力,在二者间寻求一种平衡。
当然,目前各地限价房供应比例是否合适,设置条件是否合理,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我更关注的是,限价房应该吸取过去经济适用房的经验教训,进行严格的定位,极力避免高收入群体挤占了夹心层的利益。
限价房不应只是限面积、限售价的“两限”,应该多限,比如限供应对象,限上市交易等,把限价房规范好,作用真正发挥好。可喜的是北京、广州等城市已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此外,不能因为是限价房就降低居住标准和楼盘品质。相应的配套工程设施及绿化、交通等一定要跟上。
【来源: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