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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从总的精神看,以上这些文件所调控的对象都是“住房”。《意见》也开宗明义的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等。 不过,我们看到,在《意见》的第7条,“期房禁止转让”的规定中,立规者悄悄的把“住房”概念换成了“商品房”的概念。 “商品房”的概念相对于“住房”的话,显然,前者范围大,而后者范围小。同“住房”并列的,一般还有商业房、办公房、工厂房等,它们也可能是“商品房”的。那么,“期房禁止转让”包不包括商业房、办公房、工厂房等呢?如果包括,则文不对题;如果不包括,为什么不使用“住房”概念或者限制在“住房”的范围里呢? 就实质上的理解而言,《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只对“住房”进行约束,并不对商业房、办公房、工厂房等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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