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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我国社会化福利保障性住宅,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是缓和住房供求矛盾、稳定房屋价格、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手段之一。 根据经济适用房的特点,国家和陕西省政府先后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规范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和出售等各个环节。针对这些法规、政策,律师就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价格构成和购买方法等问题作如下分析:
1、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并以微利出售的普通住宅。 律师解析: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目的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2004年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从中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应当具有两个最主要的特点:一是经济适用房的福利保障性,它是一种政策性住房,这一点是其与市场化的商品房的主要区别;二是政府会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上提供优惠政策措施,如减免有关税费、免交土地出让金等,与之相对应政府在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上也对其有所限制。 就西安市而言,自1998年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以来,经济适用房以年均100万平方米的进度发展,截止2005年共竣工经济适用房1100余万平方米,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经济适用房仍处于供不应求状况,且供需矛盾还将日趋严重。
2、如何界定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 依前所述,经济适用房的供需矛盾,使人们更加关注该房的适用对象。如何界定适用对象,如何审核适用标准,成为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的焦点问题。 根据我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①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③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④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解析:按照现行政策,购买经济适用房应满足本市户口、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租用公有住房及集资建房)、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线或住房困难线等要求。对销售对象的审核,国家正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严格落实经济适用房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政策,严格审查申请对象,严格规范上市交易管理等环节,以防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中出现漏洞,如发现有骗购现象,骗购者可能承担退房、补差价、行政处分等处罚。还有部分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用政府廉租房的家庭实行全员实名制,以此避免多头占房和分配不公的现象。
3、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是指确定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的各种因素。其由建设成本和较小的利润两部分构成。 律师解析: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综合确定后定期公布,且经济适用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具体分析,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成本,是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所投入的物力、人力与资本的总和。由七个部分构成①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⑤管理费;⑥贷款利息;⑦税金。经济适用房的适当利润,是指经济适用房本身的福利保障性质,其利润率只允许在3%以下。 特别要指出的是: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在选择经济适用房时,除了价格,还应关注项目配套设施、地段、质量和周边环境,这几个基本要素是经济适用房是否“适用”的根本。配套设施一定要关注经济适用房小区内的公交线路、邮局、银行、医院、学校、超市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因为,这些配套设施是人们生活的最基本的条件,如果配套设施不完善,将给购房者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带来极大的不便。
4、如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应符合相应程序,具体来说:①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应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②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③申请人持经过签署核查意见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向开发建设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的面积以内的,由于套型原因,略超标准面积的,按标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当地相同区位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售房单位上交市、县政府财政部门。④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其中如有超标准面积补交相应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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