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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欺诈须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06-7-3 8:46:12 责任编辑:阿昆 kunfun.com [ 到论坛发表看法 ]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张法水分析商品房买卖纠纷逐年上升的原因时说,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很少受到双倍赔偿的惩罚,从客观上助长了个别不法开发商的欺诈胆子。

  生活日报7月2日讯(记者蒋波)房屋面积、绿地面积达不到合同规定,公摊面积掺水、承诺的小区健身设施不翼而飞、公共停车场变成了小商亭、证件不全也敢卖房……种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今后有望受到“双倍赔偿”的惩罚。今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受人大委托负责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在济南召开研讨会,专题研究如何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被欺诈,并形成共识: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商品房欺诈须双倍赔偿”。

  条例草案总起草人张巧良律师介绍了一起案例:老李3年前交了购房定金两万元,当时房价是每平方米3800元。今年初,当地政府将该楼盘旁边的马路进行了拓宽、绿化,该楼盘也顺势涨价,开发商单方面宣布房价提到每平方米5000元;已交定金的购房者要么按照现价购房,要么接受退还定金。老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并退还定金,合计6万余元。但是,由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商品房交易存在争议,此案件至今没有结果。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张法水分析商品房买卖纠纷逐年上升的原因时说,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很少受到双倍赔偿的惩罚,从客观上助长了个别不法开发商的欺诈胆子。

  与会专家、律师和消费者代表等大都赞成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商品房欺诈须双倍赔偿”。山东政法学院任学青副教授提出,在条例草案中用概括和列举两种方式规定对于商品房交易中欺诈行为的惩罚措施。济南市建委的陈鲁林处长提议,在条例草案中要规定,开发商必须使用国家关于商品房销售的示范合同文本,还要尽到向消费者提示的义务,不允许使用自制的合同,以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

  “对于单位购房者来说,不应当适用此规定。”张康律师提出,消费者应当仅限于自然人,不应当包括单位。因此,在条例草案中写进“商品房欺诈须双倍赔偿”时,应当说明不包括单位购房者。

  经过深入研讨,总起草人张巧良宣布,在条例草案中作如下表述:经营者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除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经营者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

【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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