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均须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注册,经批准领取《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一、 买卖双方签订《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双方须在30日内向市房地局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登记。
二、 《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有效期内,买方如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买方与转受让方应在预售契约上做背书并签字,双方持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
三、 市房地局市场处对预售商品房已竣工、具备立契过户条件的,将该项目已预售登记的《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等全部材料转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四、 预售立契过户、现房销售立契过户,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手续时,需交验以下资料:买卖双方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30日内买卖双方须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需交验以下资料:
卖方需交验资料:
1. 开发企业《房屋所有权证》;
2. 开发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
3. 开发企业《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4. 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5. 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6. 市房地局直属测绘所出具的分户《房屋登记表》、《城镇土地登记表》;
7. 已预售登记的《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正本或《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正、副本。
买方需提交资料:
1.
有效身份证件;
2.
已预售登记的《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正本或《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
五、
经市房地产交易所审核无误后,为买卖双方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六、 买卖双方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七、 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后,将交易档案移交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买方按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