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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房地产一手市场交易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须签署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以下简称“契约”)。在签订上述“契约”之前,按照北京市近几年市场的通常作法(从香港等地借鉴)买卖双方通常会签订一份房屋认购书(或者叫订购单、购屋临时证明单等),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
在购房实践中,房屋认购书的格式及内容通常由发展商自行制订。一般都约定在签订认购书后,发展商将在一定的期限内为买方保留标的房屋,不得再行售于他人;同时,认购书约定的价格在签署“契约”时不得变更;如果买方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前来签署“契约”,则卖方将不再为其保留标的房屋,并且有权没收买方已交纳的定金。
伴随着近年北京房地产市场交易量的大幅增长,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也随之大量发生。其中涉及房屋认购书的纠纷占其中很大的比例,不仅引发购房者与发展商的争议,而且在专业律师中也产生了不同意见。本刊编辑部特意约请了专业律师对认购书的法律作用与地位进行了解释,并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 曹岩
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
我认为将《认购书》的担保作用与房屋买卖合同中定金条款相混淆的作法,是不存在法律依据的,有必要重新诠释《认购书》在购房法律活动中的性质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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