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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对其主体资格及相应批准文件的承诺;
所售房产及相应土地面积未设定抵押、留置权的承诺,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造成购房者无法正常行使产权人的权利;
面积误差、共用面积分摊的处理办法;
房屋交付的具体办法、具体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方法;
与正式契约不一致的合同变更、解除条件;
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二)、关于免责条款问题
在购房程序中,购房人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可凭北京市
有关部门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1、不可抗力;2、施工中不可预见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4、遇有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影响合同履行;5、冬、雨季,停电日,工期顺延。
实际上,该条款对开发商逾期交房某些免责因素的约定对购房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很难界定。因此,购房人在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免责因素进行约定时一定要非常具体,要有确定性。例如,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可要求开发商对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予以列明,对“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进行界定,对“冬雨季、停电日”的证明做相应规定,以免在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时,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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