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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具有全部产权
发布时间:2006-2-14 6:36:47 责任编辑: kunfun.com [ 到论坛发表看法 ]


最近有些报刊在说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问题上,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性质列为“不完全产权”。这无疑给老百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增添了顾虑,给经济适用住房市场的形成平添了障碍。

  据有关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规定说明,房改政策售房区别于市场商品房,无论成本价和标准价,都包含着国家和单位在用地、税费减免、补贴等方面的优惠和辅助。但是成本价购房获得完全产权,而标准价购房只能取得部分产权,因此有无国家和单位的优惠不是区分全部产权与部分产权的标志。区分产权性质的标志是住宅的定价原则。成本价是按简单再生产原则确定住宅价格,除掉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费)和单位应退还给职工的住房消费资金(如工龄补贴)后,个人交付的成本房价承担了住宅的简单再生产,因此具有全部产权。而标准价则不是按住宅成本确定售价,它是市、县根据现实职工家庭收入难以承受住宅成本价格的实际状况,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计价原则所确定的决策价格,其中满足不了住宅生产成本的差价部分由售房单位承担。因此标准价售房的住宅成本实际上是由个人和售房单位共同负担的,个人只能按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取得部分产权,售房单位享有其余的产权。

  国务院23号文件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有政府优惠政策的(如无偿提供土地、配套、减免税费等)微利商品房,售价不仅包括住宅成本,而且包括受政府控制的开发利润。因此将其归入部分产权是没有任何政策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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