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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上市,对卖方来讲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上市后自己能得多少?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和与之配套的相关政策规定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政府不限定价格。但是,售房人从售房收入中所取得的实际收益,会因出售的是公房还是经济适用住房而异,即使同是出售公房,也会因售价的高低不同而异。具体情况如下:
(一)若出售的是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论售价高低,其出售收入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全部归出售者个人所有。
(二)若出售的是已购公有住房,分以下两种情况:
1、在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因售价高低的差异存在售房收入在售房者与中央或地方财政或原产权单位之间的再分配,其分配比例见附表。
2、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出售人只能取得支付购买该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增值部分全部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下举一例说明:
甲为一处级干部,其规定的标准面积为90平方米。1997年以1450元每平方米的成本价取得110平方米公有住房的产权。经核,甲具备出售条件,现以5300元每平方米售价出售,忽略其应交税费,则甲实得的收入为:
1、规定标准以内(90平方米)的部分应得收入
(5300-5000)×50%+(5000-4000)×80%+4000=4950(元/平方
米)
4950×90=445500(元)
2、超过标准部分应得收入
超过面积数110-90-20(平方米)
应得收入1450×20-29000(元)
则甲应得的总收入445500+29000=108500(元)
甲应上缴财政部分为5300×110-474500=108500(元)
售房收益分配表
房屋售价 出售人实得部分 应上缴部分
(占总房价比) (占总房价比)
4000元/平方米(含)以下部分 100% 0%
超过4000元-5000元/平方米(含)部分 80% 20%
超过5000元/平方米部分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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