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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霞
随着本市房改的顺利进行,近几年各单位开始向职工全面出售职工自住公房。职工购买自住公房的多了,在购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不少读者反映,单位在出售职工自住公房过程中,有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还有的不按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制定了自己的“土政策”。
近日,西城区月坛房管所管片部分居民给本报《楼宇周刊》来信说,月坛房管所在向居民出售现住公房时,向居民收取所谓的“物业管理费”,又称“托管费”。收取标准为每年每建筑平方米16.52元,一般购房居民每年要付1000元左右。如不交此费,房管所将不予售房或售房后不予以维修。
月坛房管所管片的部分居民认为,有关文件曾明确表示,单位在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时,除房价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外,其余无任何费用。另外,居民以前在租房住时,每月每平方米交1.10元的房租,一年也就花七八百块钱。现在买下房子了,每年还要交近千元。因此,这种收费方式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记者几经周折,终于与月坛房管所的有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这位负责人并不否认这种收费方式,但强调:第一,采用这种收费方式是因为所出售的公房多数是使用了几十年的老房,破损程度比较严重,如果按规定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根本不够。而采用这种收费方式,居民所买公房的大、中、小修等问题都管了,也不收公共维修基金了。第二,采用这种收费方式不是强迫性的,居民可以交,也可以不交。如果已经交了这笔费用的居民有意见,也可以退。
对于单位在出售职工自住公房时应收取的费用以及职工应承担的费用,政府到底有哪些规定呢?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公有住房出售时,要严格界定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购房人承担。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住户以内的部位和设备。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该项基金的来源,一部分是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另一部分由购房人交纳,标准为购房款的20%。在建设部文件出台前,北京市规定,房改房出售时,公共维修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52元,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各交纳一半。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以外的维修费用,包括高层电梯、高压水泵、燃气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仍由售房单位承担。
目前,有一些职工的自住公房是单位购买商品房后分给职工的。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这种按小区性质管理的房屋出售时,由购房人负担的费用还有: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保洁费、保安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车辆存车费、机动车存车费;其余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如绿化费、管理费、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检验费、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等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缴纳标准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还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以及其他不执行该办法的,居民均可向物价部门反映,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来源: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