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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你该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06-2-14 6:51:47 责任编辑: kunfun.com [ 到论坛发表看法 ]


李盛荣高亚利

  中介公司的蓬勃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信息的交

流与沟通,特别是给最近红火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增添了活跃的因

素,也省去了买卖双方、租赁双方不少的麻烦。但由于某些中介

公司的不负责任,却也使许多人叫苦不迭。

  案例1:下岗工人李某,看到某报刊登广告一条,上写房主张

某因出国急需用钱,故将其现房及所经营的酒家以八万元的优惠

价格转让。李某看到该房地处繁华地段,在未对该房产权作任何

审核的情况下将张某的房屋、酒家执照及设备等一并买下。没想

到,他刚刚将酒家装修完毕,就得知该处拆迁的消息,他被通知

一个月内将房屋腾空。李某愤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依转

让协议赔偿。但经法院审查,张某转让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其并

无该房的房产证,且其与李某签订的酒家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不得擅自转让,故双方签订的房屋及酒家转让协议被法院认定

为无效协议。

  案例2:外地大学生刘某来京准备研究生考试。由于人地生疏

且时间紧迫,她拨通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电话。中介公司热情

地为她在中关村地区介绍了一处一居室的住房,见到房主后,房

主向其出示了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许可证的复印件,双方便签

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她给付房主年租金12000元,并向中介公司支

付了600元中介费。但她刚刚居住不到一个月,就被王某告上法庭。

原告王某才是该房真正的主人,因其将该房借给一个熟人暂住几

天,没想到此人竟冒充房主将房屋出租。法院依法确认该租赁协

议无效,而刘某再去找中介公司理论,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租房人在未审核对方主体的情况下而轻信

出租方及媒介,盲目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恶果。房屋租赁合同有无

效力,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

条件,如案例1中的出租人无该房产权,当然不具备出租条件;二、

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

许出租的房屋,如案例2中的公房是国家不允许出租的房屋,刘某

在看到公房租赁许可证的复印件时就应对该房的出租提出质疑;

三、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

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

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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