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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自199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编者按:
3月3日534期,本版曾刊发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去年3月颁布、自6 月1日开始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比起老《规范》及《北京市九五住宅设计规范》,新《规范》涵盖的内容大大丰富,标准也有了很大提高。此次刊登内容为该《规范》的第二部分。
室内环境
5.1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的规定。
5.1.3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 5.1.3的规定取值。
表5.1.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注:1.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他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
5.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5.1.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②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5.1.6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5.2保温、隔热(略)
5.3隔声
5.3.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 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5.3.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5.3.3电梯不宜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震措施。
建筑设备
6.1给水排水
6.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6.1.2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6.1.3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大于40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
6.1.4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
6.1.5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1.6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6.1.7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6.1.8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
6.1.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
6.2采暖
6.2.1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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