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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
6.2.3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形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3燃气
6.3.1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6.3.2每套应设置燃气表。安装在厨房内的燃气表其位置应有利于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
6.3.3套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他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他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装置的厨房内;
②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③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
6.3.4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他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4通风和空调
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注意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6.4.2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除设置排气机械外,还应设置供房间全面排气的自然通风设施。
6.4.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6.4.4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6.4.5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
6.4.6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5电气
6.5.1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 的规定。
表6.5.1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
6.5.2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①应TT、TN-C-S采用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②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③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④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⑤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⑥卫生间宜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⑦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5.3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6.5.4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6.5.4的规定。
6.5.4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卧室,起居室(厅):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处: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6.5.5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他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6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7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对讲系统。
6.6综合设计(略)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01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②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0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注”或“应按×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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