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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缩水”谁负责
发布时间:2006-4-7 3:06:33 责任编辑: kunfun.com [ 到论坛发表看法 ]

 日前,张先生致电南京日报记者,称去年7月,他在龙蟠中路购买一套期房,预定今年7月交房,当他交完首付款后,才得知该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从1993年开始算起的,他算了算,等到拿到房子,原本70年的土地使用权就只剩下58年,一下子少了12年。张先生觉得很郁闷,花了毕生积蓄买来的房子,使用年限怎么就缩水了呢?

年限因何“缩水”?

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现象在南京楼市普遍存在。记者了解到,开发商从拿地到房屋销售,通常会间隔1-2年,而住宅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之日起开始计算。开发商拿地到消费者购房之间会产生时间差,这也就造成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开发商因资金、手续、立项变更等原因,开发销售周期更长,倘若购房者在购买之前,房屋已搁置了一段时间,买房人损失的土地使用年限则更多。

变更土地用途 造成年限改变

国家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土地用途分为: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目前许多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在楼盘开发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有的就在工业用地上建起了住宅,这些做法都会涉及到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律师说法:年限“缩水”可索赔

南京立丰律师事务所陈友安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土地空置两年以上的,国家可以回收。但现实情况是,许多土地在开发商手中闲置多年才开发,业主买到这样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已不足70年,由于消费者交纳的购房款中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隐性损失。从法律上讲,该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而如果开发商在项目运作中变更立项,如将住宅变商用,商用变住宅,则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要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年限也应以新合同的约定日期为准,并调整土地出让金。因此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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