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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房屋的销售对象
根据《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可以用侨汇在中国国内购买和建设住宅。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均可用侨汇购建住宅;原籍在农村,在城镇没有亲友的华侨,原则上在农村购建住宅,如要求在城市镇购建住宅,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有关规定,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在中国国内购买商品房时只能购买用外汇支付的外销商品房。对于台湾同胞,有些地区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台湾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购买内销商品房。
境外人士在国内购建的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可以在国内私有房屋市场上出售、交换,也可以继承和赠送,但必须到房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外销商品房预购登记手续
由于在核发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市房地局已对卖方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下面结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就买方在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什么文件做一个介绍:
(1)当买方为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由本人亲自办理手续时,买方应出示其有效的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或身份证件。
(2)当买方为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但本人不能亲自到市房地局办理手续时,如果买方在中国,买方可以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如果买方在国外、港澳台地区,买方可提供有效的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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