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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一直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出台后,仍有许多读者咨询有关物业管理具体费用的收取问题。现针对目前物业管理中部分费用收取尚没有明文规定的实际情况,按行业惯例做一解释,以供参考。
一、物业公司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始计取管理费的。如果购房人在购房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对物业管理费计取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有的开发商在卖房时承诺免第一年物业管理费,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开发商的空置房是否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答: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行业惯例来看,开发商的空置房都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于交纳管理费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于自来水、电、煤气,物业公司在向住户收取这些能源费用时,是否可以自行加价?
答: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是上述能源的供应者,住户是消费者。物业公司并不是水、电、气的批发商,只是水、电、气等费用的代收者,而且是受专业部门委托后,方可代收能源费。水、电、气是由政府定价,不
能随意加价。至于物业公司的代收酬劳,按市物价局颁布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统收服务费1元/户·月,由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
四、在计算物业管理费时,计费面积以什么为准?
答: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这个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另一部分是公用分摊面积。对于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以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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