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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伊始,当许多事物都在发生着可喜变化的时候,前不久却传来昌平某房
地产项目水泵损坏,致使该小区居民数十个小时家中停暖、甚至喝不上热水,而该
项目的物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仅以一句“水泵坏了,不要着急”回应居民们。
无独有偶,近期电视台又播放了一则北京南部地区一处项目。居民很长一段时
间只能买容易熟的食品来做饭,原因是露在户外的煤气管道冻坏了,居民炒一盘大
白菜,竟需要20多分钟……
两件类似的批评报道,引来社会各界强烈反应。
本期嘉宾:葛霖北京力鸿花园副总经理
乔国良: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请问葛先生,以上两个事例是否表明,任何一个项目在配套设施建设
上都应该做两手准备,比如供水、供热的水泵设置两个,以备不时之需。
葛霖:这倒不一定,项目小区分高、中、低档,有实力的项目可能会从长远打
算,设两个水泵,或是选用性能持久的设施。而以上这两个例子发生,并不是硬件
设施上的问题,而是一个软性方面,即日常管理是否到位的问题。
配套设施大同小异,性能也相差不多,关键是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日常养护是否
到位,水泵不是容易冻吗?那可以砌一个保温的墙,或者小区管理人员每天都去检
查一下是否有故障,小区停水停热的事情便不会发生。
主持人:顺便请问一下,像力鸿这样的大型社区,会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是
不是物业管理费的高低决定着服务质量的好坏。
葛霖:这种失误太低级了,如果价格不菲的大型社区发生这种事会严重地影响
到销售,像力鸿当初在供热、供水系统设计上比较先进,用水通过自来水干线。最
关键的是我们日常的养护和维修比较及时。尤其水泵用的时间长了,巡察检修必不
可少。
关于你所说物业管理费的高低决定服务质量好坏的问题,和这两起事例关联不
大,无论是高档小区还是普通小区,它们每年收取的供暖费都是一样的,大多在
16—18元每平方米,既然住户交了这笔钱,物业管理公司理应提供到位的服务。
主持人:乔律师,刚才葛霖先生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人士的角度阐述了对开篇
事例的看法,现在您能不能从法律角度谈一下您对事例的一些看法。
乔国良:出现这种情况,对居民利益的损害是无疑的。对此物业公司应否承担
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小区居民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各项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公司即应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负有维护、养护之义务。但根据《北京市居
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小区内供水设施有其职
责分工,高层楼以楼内供水泵房总计费水表为界,多层楼以楼外自来水表井为界,
界外(含水表)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界内则由物业管理
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水泵损坏如发生在供水部门负责的区段内,责任应由供水部
门承担。若发生在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的区段内,当然应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责任。
而上述规定也仅指负有日常维护、养护之义务的单位,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义
务的情形下,给住户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水泵突然损坏
亦不排除其他可能,倘若泵坏是由于意外事故所致,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如
若是水泵内在质量存在瑕疵,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由销售单位或生
产厂家负责,如果因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的工作疏漏而造成使用中突然损坏,那
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过错责任原则理应由安装单位承担。但无论最终的责任
归属由谁承担,作为物业管理单位都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尽可能地减少损害,将
权利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如果是因为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能够有效地
组织人力、物力,或者违背其管理公约当中之承诺,未及时、迅速地将损坏的水泵
加以修复,致使小区内居民长时间处在无饮用水的寒室之中,那么物业公司亦应承
担部分责任。因此,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记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
做好小区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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