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二)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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