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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质量”关,不花冤枉钱。目前,我国已实施商品房性能等级认定制度,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必须附有《质量认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因此,在签订商品房预购合同时,除明确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达到的质量等级外,还应对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的行为有所约定。因为住房能够达到质量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够按设计图纸严格施工。消费者可提出增加“质量不达标即接触合同”的条款。
——“丑话”说在前面,防止面积“缩水”。商品房面积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按国家政策规定,商品房面积差异的合理比例是不超过0.6%,在此限度内,房价保持不变;若超出此比例,双方就要仪定处理办法,或解除合同,或开发商退回全部房款,或退回部分购房款等。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问题实现做出详尽的约定,消费者才能避免吃亏。
——“价款”要心中有数,别替别人“买单”。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应交纳房价款,交易税费。至于房屋或住宅小区的各种配套设施费,应打入开发商的建设成本之中,不应由购房者另行交纳;物业管理费是购房者入住后才须向物业管理公司定期交纳的,既不能提前向购房者征收,也不能作为入住条件对购房者加以限制,对于这些,购房者要在签订合同时具体落实到商品房价格条款之中,而且越明晰越好。
——签“期”索房,不能含糊。房子不能如期交付使用,在有关商品房投宿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不少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就在交房时间上做手脚,欺骗甚至坑害消费者。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开发商明确交房日期,同时要在合同中规定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承担的责任。
——签合同要按规范文本。一定要使用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建设部批准使用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规范文本》,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文本都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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