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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位于城北水秀路上某房产销售公司的杨先生到城管四中队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行政处罚。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一个月前,这家公司在水秀路小区门口设置了一块关于房产销售的户外广告牌,城管四中队的队员向其开具了整改通知书,责令房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但是该公司过了规定期限十多天也未办理好审批手续。当城管队员向其开具处罚通知单后,该公司提出了设置在自己小区“红线”内的广告牌是自己的事情,现在要进行处罚,他们想不通。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负责人对户外广告的理解偏差,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户外广告定义详细地向杨先生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户外广告指的就是“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同时告知杨先生,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城管四中队是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的。 通过队员们耐心的工作,杨先生表示今后决不会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来源:昆山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