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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正式实施的《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使物业管理有法可依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建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其中,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销售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照《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费,从每平方米0.10元至1.30元分为七个收费基准等级,供业主和物业企业双向选择,在执行标准过程中,可上下浮动20%。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或降低物业公共服务费。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交纳70%。物业收费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方法等,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小区物业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状况,以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部门的监督。
收了钱,物业该管哪些事?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需要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而市民普遍关心的自家房屋质量问题则不属物业责任,应找开发商讨公道。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不属于服务收费,而是属于代收代交费用,应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账,合理、公开分摊到受益业主。
【来源:昆山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