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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各镇建管所:
为了保障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农村房屋已实施拆迁并安置完毕的拆迁项目,实施房屋拆迁安置备案制度。经备案后的农村房屋被拆迁人在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其产权调换或自购房价值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评估价值相等部分的契税免征。现将办理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备案范围:已拆迁安置完毕的,各镇政府负责实施的农村房屋拆迁项目。 二、办理备案申请单位:各镇拆迁管理办公室。 三、办理备案认定单位:市建设局(市拆迁管理办公室)。 四、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农村房屋备案认定手续,由昆山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开发区办公室具体负责。 五、办理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备案申请表; 2.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的书面申请书; 3.房屋拆迁协议书和结算凭证(复印件); 4.房屋拆迁安置明细表(一式三份);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宅基地证(原件),原未办理的出具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特此通知
附:昆山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备案申请表
昆山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
【来源:昆山市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