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师
姓名:王建华
学历:研究生
职务:主任律师

地址:
前进西路387号银河大厦11楼
传  真: 0512-57508691
网站: www.wjh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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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06-4-6 21:29:06 浏览次数:
www.szfc.gov.cn)上的商品房可售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未经预售许可、现售前未备案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或以预订、预约、订房号、内部登记、俱乐部会员制等方式变相进行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订)金、 保证金、诚意金、预收款或要求定向存款等。
   第十四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购房者设置密码,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承办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对要求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已经登记备案的信息随同合同编号、防伪代码等,即时反馈给开发企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网上登记备案,买卖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打印已经登记备案的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合同打印的份数:购房者无需贷款的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房产登记部门一份、工商部门一份);需要贷款的一式五份(增加贷款银行一份)。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需要增减共有人或撤销买卖合同的,由买卖双方持变更(撤销)申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资格证明等,到承办机构办理变更(撤销)手续。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作废。
   第十八条 县级市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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