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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06-4-6 21:31:56 浏览次数:

发布文号:苏府办〔2003〕95号
颁布日期:2003/07/04
实施日期:2003/07/04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03〕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建设局修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商品房。它包括: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为特定销售对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二)普通住宅商品房。
(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
第四条 苏州市对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苏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全市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各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价格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苏州市物价局、建设局备案,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
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管理的原则是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为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价格实行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
列入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的价格管理按市物价局、建设局转发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执行。
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定销商品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普通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价格部门和建设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上浮5%的幅度内执行,下浮幅度不限。
第七条 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未经价格部门审批,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第八条 普通住宅商品房交付期超过预售时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时,购房人有权提出退房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预付款加银行同等存款利息退还购房人。
第九条 商品房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标价表(签)内容包括:房屋座落、房屋类别、结构及层次、设备、套型和建筑面积、批准价格及文号、销售价格、总层次、层次差价(率)等。具体按市物价局印发的《苏州市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暂行规定》执行。标价表(签)由价格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条 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开发、建设中的各类设施、设备费用均应纳入开发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各种设施、设备费用。
第十一条 商品房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三者利益并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实行差别作价。
第十二条 价格的构成。
(一)成本构成
1、土地征用、招标、拍卖(出让)及拆迁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用土地、招标、拍卖及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等费用。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和安置中的差价收益应冲减成本,受让土地按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费用计入成本。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的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材料价格的处理办法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 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建设规模、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公共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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