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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清华律师 执业证书: 1005051110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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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发布时间:2006-4-6 21:3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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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一级资质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元计算,二级资质按45元计算,三级资质按35元计算。 7、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计算 。 8、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总损益及手续费。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按前五项之和的30%,计算时间为: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款1-8项所列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未经省价格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二)利润 指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的提取基数为本条第一款成本构成中的1-5项之和。 1、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利润率按8%。 2、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四)住宅差价 楼层、朝向差价:由开发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房屋层次、朝向差价,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 (五)列入住宅商品房价格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计收。 (六)不得计入住宅商品房价格的费用。 1、开发小区(片)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均执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得变相通过收费形式无偿占用或平调投资者的资金。 2、按规定不能计入成本的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各种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价格的计算 商品房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层次差价±朝向差价+代收代缴费 本条所称成本=土地征用、招标、拍卖(出让)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设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商品房实行成本认证制度。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报价格前,应向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申请成本认证,确定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商品房的成本认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办理《预(销)售许可证》前,按本实施细则,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价格申请报告和商品房价格申报表。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出具的成本认证报告书。 (三)商品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价格及收费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涉外商品房价格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各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报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苏府办\[1999\]10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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