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苏房计财〔2005〕8号 颁布日期:2005/07/27 实施日期:
关于印发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租金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江、沧浪、金阊区房产管理局,工业园区、高新区国土房产局,局属房屋所: 为适应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管理的要求,保障直管公房租金收入,规范直管公房租金发票的管理,加强直管公房租金的财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市房管局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苏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租金发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管理要求,保障直管公房租金收入,规范直管公房租金发票的领用、发放、使用、保管和核销,加强直管公房租金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市房管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5年8月起,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收取租金一律使用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套印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苏州市房产管理局直属房屋所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发票分为《居住用房租金定额发票》和《非居住用房定额发票》两种。原有手工发票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第三条 各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在收取直管公房租金时四舍五入、留“角”去“分”取整,必须同时付给与租金金额一致的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收取当月、当年、历年非居住用房租金一律使用直管公房非居住用房租金定额发票,收取当月、当年、历年居住用房租金一律使用直管公房居住用房租金定额发票。两类发票不得混用。收取的直管公房租金一律存入由市房管局指定的租金收入专户。承租人应在缴纳直管公房租金时,向收租人索要新版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严禁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直管公房定额发票,严禁以作废的直管公房租金发票代替直管公房定额发票。 第四条 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分为左右两联,左方为存根联(代记账联);右方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各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在使用定额租金发票时,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必须在发票上填写付款方、收取租金所属的年、月份,收取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第五条 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实行分级管理,各城区房管局负责向市房管局领取租金定额发票,各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向各区房管局领取租金定额发票。 第六条 各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在领取、缴验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时,必须使用由市房管局制发的《苏州市直管公房居住用房及非居住用房租金发票领取,使用记录簿》。如实详细地记录各类租金发票领取和缴验记录。首次领取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时,由各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领取一定总额的各类金额的租金发票,次月市房管局收到由各区房管局审核后的各类租金金额视同缴验金额,结余为结存的各类租金发票金额。使用中若有作废租金定额发票应妥善保管,在缴验中出示作为缴验金额。在使用新版租金发票之前,有关租赁公房单位要求用新租金发票入账,由各区局列出明细(用户单位、租金金额,所属月份等)报市房管局,作为缴验金额。各区房管局同各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也按此方法进行租金发票管理。 第七条 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为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租金的专用发票,不得移作他用。非直管公房租金不得使用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各单位不得转借、代开、买卖、涂改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禁止私印、伪造、变造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 第八条 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市房管局会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九条 对违反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监督、举报。各单位必须为检举人保密,并给予检举人一定的奖励。对违反直管公房租金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的单位将取消评比先进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建议取消直管公房受托管理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原有直管公房租金发票仍有各单位妥善保管,待审计后统一报税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