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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06-4-6 21:53:18 浏览次数: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妥善解决我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市政府《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家庭。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实施市区廉租住房政策;

  (二)编制和落实市区廉租住房年度供应计划;

  (三)代表政府出资建造或购置廉租住房;

  (四)负责廉租住房申请人资格的审批和廉租住房的调配;

  (五)领导市区廉租住房的经租维修管理工作;

  (六)指导县级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产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申请人资格的初审及廉租住房的日常经租维修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廉租住房或申请按廉租租金标准起租。

  (一)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二)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按廉租租金标准起租。家庭住房使用面积超过50平方米部分不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五条 原居(租)住房屋因转借、赠与、不合理转让等而形成的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不可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存量住房;

  (三)最低收入家庭现承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可转换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

  (四)腾退的并可用于廉租住房的原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可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六)市房产局采用其它方式筹集的可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第七条 廉租住房以保障居民最低居住标准为原则,一般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第八条 建造、购置和出租廉租住房按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建购计划,由市房产局根据安置需要统一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政府和单位建购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房产局根据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中应由最低收入家庭所在单位筹集的资金,由所在单位在房改售房款中解决或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低于当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局、物价局、财政局核定。

  第十二条 建造、购置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维修养护资金不足的,可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解决。

  第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一)承租廉租住房程序:

  1.最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应至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申请表;

  2.最低收入家庭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明(或无业证明)、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发当年有效的特困证明(或最低收入证明)、有关住房租赁凭证等证明;

  3.区房产局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对申请人的收入及居住等情况组织调查,审查无误后,在申请人的居住地和工作单位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产局审批;

  4.市房产局对上报的廉租住房申请人情况及区房产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根据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户数和可供租住的廉租住房数量,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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