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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06-4-6 22:50:08 浏览次数:

第二十九条 受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婪ㄗ肪啃淌略鹑巍?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夜间是指晚 22 点至晨 6 点之间的期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考”是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考”是指高中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8月1日起 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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