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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清华律师 执业证书: 1005051110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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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发布时间:2006-4-6 22:4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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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 3 ,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3.10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的规定。 4.3.12 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3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4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吸声材料。 4.3.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5.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现场检验。 5.1.2 当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现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测试。 5.1.5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当测试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石材作为饰面材料时,当总面积大于 200m2时,应对不同 才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5.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含量报告;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的检验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采取防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K-40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和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5.3.6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8民用建筑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A级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6.竣工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含量检测报告; 2.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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