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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06-4-6 22:52:39 浏览次数:

颁布日期:2006/01/23
实施日期:2006/0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工业和民用建筑加层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广、教育、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  使用房屋,应当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并在房屋允许承载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
   
第七条  拆改房屋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一)拆改房屋墙体、柱、梁、板等主体结构;
   
(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三)住宅改为公共场所用房、办公用房、工业或者仓储用房,办公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工业或者仓储用房,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工业或者仓储用房等改变房屋用途,拆改房屋主体和房屋承重结构的;
   
(四)未改变房屋用途,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五)在房屋屋顶上设置水箱、铁塔、花园、游泳池等设施的;
   
(六)其他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行为。
   
涉及其他许可的,申请人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八条  申请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以及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证明;
   
(二)原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施工图;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五)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验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和社区机构在其管辖区内发现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许可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性进行鉴别、评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其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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