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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06-4-6 22:52:39 浏览次数:

   
本办法所称房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钢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5年,砖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0年,砖木结构房屋使用满40年,简易结构房屋使用满10年。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商场、交易场所、体育场所、学校、文化娱乐场所等建筑。
   
第三十三条    军产、宗教产及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构筑物及有关房屋附属设施、农村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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