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师
姓名:王建华
学历:研究生
职务:主任律师

地址:
前进西路387号银河大厦11楼
传  真: 0512-57508691
网站: www.wjhlawfirm.com

 

   最新咨询
 项目前期 [更多]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关于《住宅部品术语》标准..
·建设部出台10条意见 加强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
·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便民家政信息
更多信息
您的位置:首页>律师在线>项目建造>正文
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06-4-6 23:03:26 浏览次数: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6  

  
【 收藏此页 | 推荐给朋友 | 大 中 小 | 打印本文 | 关闭本页】
【郑重声明】昆房网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昆房网同意并注明出处。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