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师
姓名:王建华
学历:研究生
职务:主任律师

地址:
前进西路387号银河大厦11楼
传  真: 0512-57508691
网站: www.wjh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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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06-4-6 22:55:31 浏览次数: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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