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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者或竞得者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违者依法查处。 八、中标者或竞得者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息)。 未中标、竞得者所交保证金由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开标或拍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竞投、竞买者。 九、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者或竞得者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竞买、竞投土地。该地块由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十、中标者、竞得者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地上已建房屋等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者、竞得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十一、所有竞投(买)者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出让底 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组织竞投(买)的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十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三、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情况、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十四、无锡市国土管理局主管无锡市行政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土地招标、拍卖工作。江阴、锡山、宜兴市国土管理局分别依法组织实施本市(县)行政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等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中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市区土地招标、拍卖事务工作由无锡市土地饔谜斜昱穆羰挛袼邪臁?BR>十五、上级国土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应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土地招标、拍卖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十六、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中,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给予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实施办法由无锡 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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