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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4-6 22:14:30 责任编辑: kunfun.com [ 到论坛发表看法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点评: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事涉老百姓衣食住行的法规之一。这是与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法规。相比较1996年国家计委、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更显示出其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不再是一种类似行政上的指派,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完全成为了业主自由行使自己财产权的一种市场行为,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业主之间是平等合同主体。业主正是基于对自己物业所有权的享有,可以用公开、公正、公平方式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让物业管理企业为自己提供物业服务。而物业管理服务受费的价格标准,恰恰是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重要评判条件之一。物业服务收费费用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水平相适应,才能满足物业服务市场各个需求层面的要求,使之完全符合市场调节价格的经济规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业主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且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价格竞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正当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培育成熟的物业管理市场。办法施行利于百姓、利于物业管理市场。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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