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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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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竞标人。中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未中标竞投人的保证金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七)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15%的定金; (八)中标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省、设区的市价格、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组成人员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 评标小组从土地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成员、并由招标人委派2名代表组成,负责进行评标。 第十二条 土地拍卖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拍卖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拍卖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拍卖: 1.竞买人出示应价牌,主持人清点竞买人; 2.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介绍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在拍卖前对拍卖宗地是否设定底价予以声明; 3.拍卖宗地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宣布起叫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拍卖宗地未设定底价的,竞买人直接报价; 4.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6.竞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于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五)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与拍卖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15%的定金; (六)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竞得人签名。 第十三条 土地挂牌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挂牌人)发布土地挂牌公告; (二)在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以及挂牌期限等,在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三)挂牌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填写报价单;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竞买人报名截止期限为挂牌期限截止前1日。 (四)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的,此次挂牌出让成交;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竞得人。 挂牌期限截止前1小时停止更新挂牌价格。在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参照土地拍卖规则进行现场竞价,最后挂牌价格为现场竞价的首次报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五)出让成交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其他竞买人。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于出让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六)竞得人应当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5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15%的定金; (七)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竞投(买)人,或者所有竞投(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出让底价或者达不到其他竞投(买)条件的,停止该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和发布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的新闻媒体公布,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土地有形市场按照规定向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于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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