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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媒体在“倒按揭”报导上的失误
发布时间:2006-4-6 22:17:28 责任编辑:阿昆 kunfun.com [ 到论坛发表看法 ]

老人A:      付出一套房,房屋身前使用权,每年获得3.57万元
投资者B:    付出100万元,每年获得5万元,及房屋身后使用权
保险公司C:  收入100万元,每年付出8.57万元

A+B+C=0
1)契约

“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作为一种伟大的金融创新,把房子身后继承权让给别人,从而获得身前一笔稳定的收入。“倒按揭”一举解决了中国庞大养老金缺口的问题,为社会福利,人民生活保障,提供了难以估量的伟大帮助。

但“倒按揭”自从出生之日,就受到守旧无知者们的疯狂攻击。部分是因为沟通不善,部分也和媒体不负责任的报导有关。我们的媒体,甚至都没有搞清楚“倒按揭”是什么,没搞清楚其内部具体流程。不负责任的无水平报导,误导公众影响,扭曲社会舆论,起到了非常恶劣的作用。

针对倒按揭的批评,概括起来有下列几点:银行不能持有房屋,不能成为房屋市场大股东;中国房产只有70年使用权限,房屋久远一文不值;倒按揭是政府躲避义务,抛开了社会养老的责任;

应该说,这些指责和责难,纯属管中窥豹,不了解事实真相。事实上,他们根本没了解“倒按揭”的实际运作流程,纯粹以讹传讹罢了。真正的倒按揭,绝不是“把房子压给银行”。真正的倒按揭,应该是老人A,投资者B,保险公司C,三方合作的组合。

(倒按揭方案)

老人A:      付出一套房,房屋身前使用权,每年获得3.57万元
投资者B:    付出100万元,每年获得5万元,及房屋身后使用权
保险公司C:  收入100万元,每年付出8.57万元

A+B+C=0

其中,A+B+C=0,即三方进出,正好相等。契约可以形成。

在这个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投资者B。很多人都没有清楚,房子究竟落在谁的手中。在以前以讹传讹的“把房子压给银行”中,银行成了房子的大股东。

这个讹传,有很大的误导。压给银行,怎么压,评估如何生效?压得便宜了,老百姓不同意。压得贵了,银行不同意。“二叔公”对老百姓是很吃亏的。

同时,银行也不可以拥有房产。房产就其本身,就有市场风险。有可能张,也有可能跌。银行拥有了大量的房产,就是社会风险的急剧集中。不仅和现行“商业银行法”相抵触。银行本身的经营,也不允许如此表外经营。银行本身是经营金融买卖的,不是专人上门收租的。

真正的“倒按揭”运作,应该是ABC三方合作。当一个老人A需要把房子压给银行时,就会定期召开拍卖会,房子值多少钱,该压多少钱。由市场决定,在拍卖会上见真银。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为准。银行并不持有房产,真正持有房产的,是投资者B。拍卖会结束的那一晚,产证就已经更名为投资者B了。

在这里,另外一个指责甚巨的怀疑,也得到了解释。中国房产只拥有70年的批租使用权。很多人就怀疑,20年后房屋怎么办。银行捏着了一大把临近过期的房屋,20年后怎么办。

事实上,这根本不是问题。因为房屋已经拍卖了。在拍卖市场,成功地卖给了投资者B。房屋70年后怎么办,究竟划算不划算,土地批租会不会续租,该以什么样的成本续租。这都是投资者B的问题。一句话,价格放映一切信息。投资者B的公开市场上公平举拍,本身已经反映了对所有消息的预期,市场价就是反映价。

好了,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合约成立关系:

老人A:      付出一套房,房屋身前使用权,每年获得3.57万元
投资者B:    付出100万元,每年获得5万元,及房屋身后使用权
保险公司C:  收入100万元,每年付出8.57万元

对于老人A,大家是没有什么意见的了。他实际上是放弃了房屋的“继承权”,但每年可以获得3.57万元的养老金。对于改善生活质量,存续生活,应该是有非常大的帮助了。

对于投资者B,他在老人身前,每年可以获得5万元的房屋租金。投资回报率为5%。老人身后,则收回了一套房屋,自己负责出租。应该说也上下不大了吧。

而最莫名其妙的是保险公司C,为什么一定要保险公司掺合进来。还有,这个8.57%的回报是怎么回事啊。保险公司的国债收益,哪里有这么高啊?

有人或许会问,我们能不能把条约设计成如下形状,更简单,只有二方参加呢。


(假想方案二)
老人A:      付出一套房,房屋身前使用权,每年获得3.57万元
投资者B:    每年支出3.57万元,获得房屋身后使用权


答案是“不可以”,但不是我们说的,而是社会学家和警方说的。

我们可以注意到,在方案一中,投资者B获得的收益,是“身前每年5万元,身后自行收租”。这样的方案,无论身前身后,其实投资者获益都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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